福州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福州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校学风、校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原则上为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在校期间未出现重修,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学生中排名居前30%,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第五条 除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获得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
(一)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五四青年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类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铜奖)以上;在省级以上 CN 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三)积极就业,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的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并报学校审定,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或取消已获荣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成绩未达到“良”者;
(四)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意见,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须经学院和学校两次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载入本人档案,并可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2021年7月1日
福理工综〔2021〕189号 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 上一篇:福州理工学院优良学风集体及个人评选办法 2021/5/31
- 下一篇:福州理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202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