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福州理工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在籍所有学生。
第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处分程序与学生权益”根据《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不按学校要求私自返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应主动进行每日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累计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所在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不按学校要求上报与防控工作相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信函、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根据国家或福建省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开学前,学生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福建省以外其他省市逗留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返校报到期间,学生进出校门、宿舍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内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疫情防控期间学生不得随意外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学校封闭期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明知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有故意窜访他人、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其正式实施。
福州理工学院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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