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福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全校青年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质、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学生社团类型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六条 探索选修课与社团相结合的模式,对于条件成熟的社团可以申报学分制社团。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是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成绩优良,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应当一并申请;
(三)应当有1个业务指导单位和至少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业务部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学生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7.学生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五)申请成立校级学生社团的,联合发起人应当是2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且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面向全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申请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成员信息采集表(至少20名成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意见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年审核制度,每学年开展一次。学年审核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审核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负责人,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正确发展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六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各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合格以上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服务工作量进行核算认定,并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予认定服务工作量,依规解除聘任,并于2年内不得从事学生社团指导工作。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积极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探索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撒销。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成才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为社团每个成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该成员在社团期间的活动表现,规范档案管理。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纳入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 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在相关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宣传发布内容须严格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宣传部、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撒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未经批准成立、未按时注册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学生社团可以向校团委提出社团图标、旗帜制作申请,图标、旗帜应体现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图标、旗帜的变更须经校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应妥善保管图标、旗帜,不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图标、旗帜。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学期工作计划上交社团发展部,每学期末向社团发展部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每项社团活动开展前需提交详细策划书、安全预案,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活动总结及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报送社团发展部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校团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学生社团纳新进行统一部署。学生社团其他时间若需纳新,需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强化保障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后勤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工作。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学年审核、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发展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学院和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建和共青团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对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福州理工学院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福州理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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