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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校级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2021/9/1 11:41:1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级学生团体管理,深化学生团体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学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校级学生团体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校级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团体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团体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属于高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团体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切实承担学生团体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校级学生团体分为体育竞技类、公益实践类、学术科技类、艺术表演类、生活娱乐类、文化交流类等六大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团体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学生团体须在每学期初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10 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3.有固定的学生团体挂靠单位和至少一名学生团体指导老师;

4.有规范的学生团体章程,包括:学生团体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学生团体章程、学生团体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0名以上学生团体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校团委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学生团体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学生团体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校团委将对新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校级学生团体。

第八条 校团委在每学年末对各校级学生团体实行年审制度,每个校级学生团体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社联会将对学生团体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学生团体年审情况:

1.年审内容包括学生团体章程、学生团体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较大型活动,3次及以上学生团体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团委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团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3.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团体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校团委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将直接予以注销:

1.学生团体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学校校规校纪;

2.学生团体自行申请对学生团体进行解散;

3.利用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学生团体宗旨,影响恶劣;

4.存在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学联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材料未经校团委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团体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学生团体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团体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团体指导老师必须有至少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学生团体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未经解除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团体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团体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团体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团体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校团委递交申请并附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经校团委审查;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学生团体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十九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团体。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团体,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校团委将协助学生团体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学生团体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学生团体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学生团体的管理和引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生团体经费必须用于学生团体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团体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团体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团体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团体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团体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学生团体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校级学生团体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团体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学生团体活动、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团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级学生团体,二级学院学生团体可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学生团体相关制度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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