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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9/9/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创建一个整洁、舒适、安静、高雅、安全、文明、和谐的公寓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公寓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同时也是学校良好学风、校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后勤处、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学生公寓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学校后勤处和各学院辅导员要积极指导、组织和发动广大学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学生住宿采取男女分楼、相对集中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入住管理

  学生入住前,后勤处应做好学生公寓内及公共区域卫生,并对公寓内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必须由本人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学院递交由家长签署意见的同意书,明确校方和学生的安全责任,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方可在校外住宿。

  学生公寓由后勤处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公寓楼、房间、床位住宿,不允许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和床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学生公寓的学生,提交《调整学生公寓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批,方可在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公寓内部进行调整,并报学校后勤处备案。若有重大调整,由学工处、后勤处协调后统一调整。

  若遇公寓重大维修等原因,后勤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后,可以对学生公寓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住宿管理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每栋学生公寓设楼管若干名专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安全保卫工作;公寓楼层安排卫生服务员定时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确保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质量。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辅导员都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后勤处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每间宿舍设学生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成员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每楼层设层长一名,每幢楼设楼长一名,协助楼管工作人员开展本楼层及本楼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  学生公寓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公寓实行23:00熄灯,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按时起床。

第十  学生公寓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公寓楼大门22:30分关闭。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向公寓楼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做好登记。

第十  学生公寓实行来访客人准入登记。严禁访客擅自进入公寓楼,访客须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公寓楼管理人员有权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实名登记。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留宿访客人员,同时来访客人须在来访当日20:00前离开公寓。

第十  原则上禁止异性进入到公寓楼内,除家长来访、执行学校公务、辅导员下公寓外。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

第十  贵重物品进出查验制度,楼管理人员有权对访客带入公寓楼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烟、有毒、有腐蚀性、反动、淫秽物品带入公寓。

第十  学生公寓为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公寓区域范围安静的义务。学生不得在公寓、楼道及其他公寓区大声喧哗、起哄;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打球、溜冰、踢足球等运动;不得在公寓楼内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公寓。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有吹拉弹唱、开音响和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十  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饮酒、吸烟、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视频、书刊;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和迷信活动;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住宿学生不得私改用电线路或私拉电线,严禁把排插接到床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应立即关上总闸,并报公寓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具体包括: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火锅、电饭锅等电炊器具;2、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电卷(直)发器等一切具有电加热功能的器具;3、电冰箱、烘干机等生活家电;4、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公寓使用的其他设备;不得在公寓内煮饭、烧菜等;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液化气;不得在公寓内使用蜡烛等明火;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公寓楼管理人员对于学生公寓存在的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的现象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  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离开寝室要及时锁门,不得随意将钥匙借给他人,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财物丢失,责任自负。学生如果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学生处和后勤处,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公寓管理人员,学校专门组织人员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并启动《学校重大疫情防治预案》。

第二十  学生公寓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正常生活的事件或台风、洪水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后勤处和公寓楼管理人员应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寓楼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  公寓楼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类由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寓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公寓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等现象,有权要求后勤处及时处理,但因学生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二十  学生不得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动、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调换公寓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学生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学生有义务保持公寓内公共财产的整洁,不在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备上涂鸦、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

第二十  学生不能自行改变公寓的装修、布置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公寓进行二次粉刷等改造,需要向后勤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保证金交予后勤处专项管理,作为公寓整改专项资金,待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公寓内部复原,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  住宿学生每天自觉整理公寓内务卫生,保持公寓楼公共区域、室内和个人卫生,积极参加维护公寓公共区域卫生的志愿服务活动,保持公寓楼、室内(外)整洁、美观。严禁在楼梯、走廊、公寓内等墙面乱钉钉子、乱涂乱画、乱丢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向楼外泼水和丢弃废弃物、烟蒂、垃圾;严禁在墙壁上粘贴任何不健康的字画。

第二十  住宿学生在公寓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并须保证公寓用电安全和室内整洁。同时学生对个人财产如电脑、钱包等贵重物品应具有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因学生个人失误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学校将不予负责。

第二十  公寓楼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要全面了解所在学生公寓楼的情况和学生的基本情况,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门卫管理和楼内巡逻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公寓楼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生公寓楼的财产安全;及时将学生晚归、外宿不归等情况通报专业辅导员或学院相关领导、备案后勤处、学生工作处。发现学生在公寓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报保卫处、后勤处、学工处处理。

第二十 公寓楼管理人员脱岗或疏于管理,导致学生财产损失的,后勤处将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和赔偿学生财产损失。 

第四章  退宿管理

二十九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应及时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须交纳住宿费用。以上学生期满回校或复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后勤处给予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若未作规定,则在相关文件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及时将个人物品搬离公寓,并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后勤处有权将其物品搬出公寓,并另辟地点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  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出具相关材料证明,由学院辅导员签写审查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后勤处应及时对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验收。若有缺损应由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  学生工作处及后勤处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学生公寓进行“流动红旗公寓”、“文明寝室”以及先进个人(优秀宿舍长、层长、楼长)等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的内容包括了学生公寓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的遵守、公寓精神风貌等多方面。学校将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  学工处、后勤处应及时将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及检查评比结果通知所在学院,该结果直接作为学生年度素质综合测评评定、各类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公寓等荣誉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者,参照《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在校学生。

第三十  规定2019年91日起施行。原《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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